运管所、各客运企业、出租车公司:
现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严格分类、认真审核。要严格按照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内涵界限,分类填报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车辆的用油量。运管部门要认真审核,避免扩大范围套取补助资金。
三、报送程序和要求
1、经营者将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月25日前报运管所。
2、运管所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于每年2月5日前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见附件1)及经营者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交通局。
附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