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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义政办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经局研究决定,在交通系统范围内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在我市交通系统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各单位自身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行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规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情势变更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适时评估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留有余地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本单位留有适当余地,细化、量化工作只能缩小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消除裁量权。

(三)配套实施原则。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准》)。该办法和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对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归纳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明确了具体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工作中应认真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在《省标准》范围内进一步制定细化、量化标准。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不可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标准》相抵触。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标准时,应广泛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具有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除了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需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说明裁量理由制度。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管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3、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度。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单位的内设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减轻处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

(四)公开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下文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备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1、已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将本单位相应标准与《省标准》进行全面比对,如无内容相抵触的,将本单位相应标准上报;如有相抵触的,修订后及时上报。

2、暂未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抓紧制定,制定完成后及时上报。

3、不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将工作中实际参照的裁量权执行标准上报。

4、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调整和完善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必须在新标准实施前将调整和完善后的标准上报。

(二)切实按照各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执行。对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同时,应防止出现未按上报的标准实施裁量权和调整标准后未上报前实施新标准的情况发生。

(三)确保配套制度落实。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裁量权时,必须确保各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实,切不可仅停留在纸面。

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予以督办。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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