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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义乌市委、市政府转发《金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义乌市委办公室、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金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市委办[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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