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义乌市委办公室、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金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市委办[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